| 處罰主體名稱 | 河北省送變電有限公司 |
| 決定書文號 | 邢縣自資(林)罰決字〔2019〕第045號 |
| 處罰種類 | 罰款 |
| 處罰事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邢臺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項 |
| 處罰依據(jù) | 2018年8月,河北省送變電有限公司未經(jīng)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同意,擅自在邢臺縣龍泉寺鄉(xiāng)河下村南棍子嶺處(85-3號圖斑)及河下村東山場處(88-3號圖斑)采挖山場修建盂縣電廠——邢西變電站550KV線路工程施工道路的過程中,超出邢縣行批【2018】192號臨時使用林地行政許可決定書的范圍,非法使用并改變林地用途面積1749平方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毀壞。其中使用防護(hù)林地面積490平方米,使用經(jīng)濟(jì)林地面積1186平方米,使用灌木林地面積73平方米。 |
| 處罰結(jié)果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08 |
| 處罰公開日期 | - |
| 處罰機(jī)關(guān) | 邢臺市邢臺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