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主體名稱 | 武漢爆破有限公司 |
| 決定書文號 | 大國稅罰〔2018〕65號 |
| 處罰種類 | 罰款 |
| 處罰事由 | 你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nèi)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的規(guī)定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 處罰結果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公司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處以2000.00元的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18 |
| 處罰公開日期 | - |
| 處罰機關 | 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