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主體名稱 | 寧夏煤炭基本建設有限公司 |
| 決定書文號 | 銀稅二稽罰〔2022〕55號 |
| 處罰種類 | - |
| 處罰事由 | 取得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 |
| 處罰依據(j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fā)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shù)?。”之?guī)定 |
| 處罰結果 | 罰款1000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10-27 |
| 處罰公開日期 | - |
| 處罰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銀川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