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事由 |
當事人福建卓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會展中心北側地塊項目實施了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jù),經(jīng)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等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19,000.00)。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