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6-03-27 地區(qū):浙江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審批時間 | 原文鏈接 |
1 | ****年產****萬kVAh電池技改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 金環(huán)建〔****〕****號 | ****年3月****日 | 見附件 |
公告期:****年3月****日至****年4月8日(7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婺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